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8)260号
大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大连市体改委《关于对大连龙泉酒厂等单位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大体改委发[1988]25号)、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同意大连龙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批复》(大银金字[1989]41号)、大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报送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报材料的请示》(大证办发[1997]33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22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其中法人持有3128万股,社会公众持有1872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