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68号
达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达州市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局计价格(1999)1192号通知精神,同时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市污水处理厂按以下标准对个人和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城市居民机关事业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其它经营性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20元。
三、污水处理费由你市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按月拨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分配比例由你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四、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请你们做好征收污水处理费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对特困职工和居民的减免政策。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和执法执行时间,由你局请示市政府后确定。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六、你市污水处理厂正式建成投产后,可根据污水处理的运行成本,重新申报污水处理费标准。
七、污水处理厂应到你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