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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经贸[2000]资节292号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鼓励我省环保产业的发展,对省内从研究、开发到实现工业化生产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经过努力可以填补省内技术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设备(产品)符合国家、省标准或新产品设备(产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评审认定的,各地应积极推荐,以便列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和《四川省当前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和“省目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我省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和政策,我省要落实好以下三项规定。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凡使用“国家目录”、“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文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经使用“国家目录”、“省目录”中国产设备的企业申请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变更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国产设备达500万元以上并实行加速折旧的,须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企业生产“国家目录”、“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及设备(产品)须经认定,具体办法按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贸[1999]资节179号)规定执行。未经认定和认定不合格企业及设备(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四、请各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川经贸[1999]资节179号文规定的认定程序做好初审工作,于2000年4月底前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地区初审意见上报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认定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发文公布,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再根据文件和认证书,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联系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四川省经贸委资源处,邮编:610012联系人:王俊海、冯安联系电话:(028)652200965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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