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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9 生效日期: 1997-09-1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52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偷税问题追溯时限的请示》(冀地税函<1997>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宜。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都有权依法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检查,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药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这一规定不受《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的限制。因此,临漳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个体建筑队包工头张振华进行税收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是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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