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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9 生效日期: 2001-06-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闽政[2001]文135号)精神,决定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依法取缔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 
  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 
  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 
  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1、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一项范围的单位,必须在6月30日前向市消防支队或各区消防大队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的相关手续,并自查整改。 
  2、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二项、第四项范围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消防法》第 14 条、第 16 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对照消防法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自查整改。 
  3、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三项范围的单位,必须对照消防法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自查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并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4、属于本通告第三点范围的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自行停业。 
  5、对本通告发布后,在限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单位,将依法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市消防支队消防网站(网址为http://www.fire.gov.cn),查询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消防常识,并通过举报电话(5095119)和E一MAIL(gaxf@public.xm.fj.cn)举报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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