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稽[2002]5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在普通发票中增设带抵扣联的《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凡经公安部门批准或在工商执照经营范围上注有废品、废金属回收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统一发票》。
二、开具对象: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统一发票》;生产企业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
三、《统一发票》规格为190×105=40开,版面金额为万元版,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抵扣联,防伪水印纸,绿色油墨印框,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并加印防伪标记;第四联记帐联,红打黑色油墨印框(票样附后)。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发票联次或需印制冠以企业名称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印制。
四、《统一发票》字轨为沪Ⅱ(28),代码为:0328021141。
五、《统一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凡领购《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监督纳税人在《统一发票》的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售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的戳记章,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将《统一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六、《统一发票》自2002年10月1日起用。
七、《统一发票》的领购、印制、发售、使用、销毁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