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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0 生效日期: 2001-08-30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1]8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4月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全省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统一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开展了各项安全检查行动。特别是通过对省内涉爆单位、厂矿企业的安全大检查,取缔了一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矿点,通过加大涉爆事故和案件的查处力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较之以往有了明显加强。但是,近期我省又发生了2起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案件和3起爆炸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再一次说明前期工作中仍有不深、不细、不实之处,仍留有死角,发生涉爆事故和案件的不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此,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9月底,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层层负责,逐级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维护一方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落实。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所有的涉撂重点地区、部位、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拉网、过筛式的清查,检查前段工作的落实情况,查找问题,清除隐患,堵塞漏洞。清查工作必须责任到人,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细致、逐点逐户逐人进行,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人。爆炸物品的管理涉及政府许多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对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逐级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层层负责、层层落实。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声势 
  各级政府要把宣传重点放在发动群众、教育群众上,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法,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搞好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爆炸物品流失到社会的严重危害性,理解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工作,为各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奠定群众和社会基础。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分子 
  各级政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思想,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凡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定罪标准的涉爆案件,都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在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坚决移送起诉,绝不能降格处理。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爆炸物品的场点要立即取缔和关闭,并组织力量销毁其生产设备,收缴其运输工具,彻底消除其非法生产、销售和储存的条件。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人员,要逐一进行认真审查和调查,彻底查清有关情况,追缴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防止其转移和藏匿。对已收缴的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要组织专业人员,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处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级政府一把手为此次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全力做好各项检查指导工作。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问题,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各级检查人员要在此次检查工作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单位、检查项目、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建议以及整改或处罚结果,一旦发生问题,严格按检查记录实施倒查。 
  六、加强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检查期间,每周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月上报一次综合情况;重要情况、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省政府,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同时,对检查工作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此项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通报此次检查工作的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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