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税管字第093002556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台中市政府中市税管字第093002556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点
一、本市税捐稽征处退税公库支票(退税专户存款支票)、各项缴款书
自动报缴部分除外)及执行财务案件提供票据缴纳临时收据暨「转帐纳税完税证明」之印制、领用、保管、登记稽核、销毁,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各项单照之印制:
(一)本市税捐稽征处业务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实际使用前或库存量低于安全存量时,将所需用各项单照之种类、数量、详细估计列表,检附格式样张,经电作单位审核符合电子作业规格后,一并送会单照管理单位编定字轨号码签报处长核准后交由事务单位依照规定程序付印。
(二)本市税捐稽征处事务单位应于交付印制前,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对承印厂商营业执照、承印能力等均应事先加以查核。
三、各项单照之点收、出纳、保管、登记、稽核等事项,应由单照管理单位指定人员专责办理。
四、各项单照之点收:
(一)单照管理单位点收各项单照无误时,应登入单照分类登记簿(见附件一)。
(二)批次造单使用之缴款书,由单照管理单位会同业务或电作单位点收无误后,使用单位开具单照领用收据(见附件二),交付单照管理单位登入单照分类登记簿。
五、领用单位(包括业务、电作、分处)领用各项单照时,应填具单照领用收据,书明请领单照名称、数量,并经领用单位主管核章后向单照管理单位领用,所领单照名称、数量应当面点清,以免发生错误。单照管理人员就请领数量加填字轨号码后核发,请领数量登入单照分类登记簿,其领用收据应妥为保存。
六、业务单位应以至少三个月单照使用数量设定各项单照安全存量,并通知单照管理单位列管,变动时得随时办理之。单照管理单位应于各项单照实际库存量少于安全存量时通知业务单位申请印制。
七、各项单照之管理:
(一)各项缴款书应盖用稽征机关长官单照专用印章者,应于委商印制时,于印制契约(未订立契约者出具承诺书,见附件三)内订明,承印厂商应负责单照专用章之保管、监印、缴回及印制作废单照之销毁。委托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简称公路局)代征之缴款书,应另加盖该局所属监理机关首长印章。
前项单照专用印章由文书单位(监印人员)管理,至其大小为人工缮造之缴款书纵横均为「一.五公分」,电子计算器处理之缴款书纵横均为「一公分」。
(二)领用单位应设单照分类管理簿,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单照之领用、保管、查核及缮制单照使用情形月报表(见附件四)等事宜,该课、股长并应随时查核其办理情形。
(三)填写单照错误,应于单照各联内加注「作废」字样。如为多联背碳(非碳)复写式单照,得以划「×」记号替代。退税公库支票作废时,并应在印证章或金额字段打洞注销。
(四)造单人员应于造单结束后三日内将作废及剩余之单照,缴送领用单位指定之人员核对编制单照使用情形月报表。
(五)业务、电作单位批次造单完成后,应将剩余之空白单照缴回单照管理单位列入管理。
(六)领用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编制单照使用情形月报表,一份留底,一份送单照管理单位。领用单位应于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将作废及未用作废单照,填具「作废单照销毁清册」(见附件五)一式三联(于备注栏加注作废单照暂存○○课或○○分处),第三联自存,其余二联连同单照使用情形月报表送单照管理单位处理。
(七)单照管理单位应将使用单位造送之「作废单照销毁清册」汇总签报处长核准,并将作废单照收齐后会同政风人员销毁,各监毁人员应于「作废单照销毁清册」上加盖职名章及注明销毁日期后,一份归文件,一份留存单照管理单位。
(八)单照管理单位对于领用单位编送之单照使用情形月报表,应详加审核并于单照分类登记簿相互勾稽后,汇总编制单照使用情形月报表,于每月十五日以前签报处长核阅。如发现领用单位所列作废单照数量过多,或有不正常之情形,应即通知业务单位追查原因,并签报处长处理。
(九)单照如有遗失,应即查报遗失单照号码、数量,并查明责任处理。
八、单照管理单位人员,应每三个月签请处长指派人员盘点库存一次,每年至少一次签请处长指派人员会同检查领用单位所领各项单照之保管及使用情形,并将盘点及检查结果作成纪录签报处长核阅。
九、各项单照应设置专用库房或铁柜,并按单照种类及号码顺序,整齐放置,妥善保管。
十、办理单照管理业务成绩优良且经抽查无任何错误或疏失者,或各项单照之管理,违反本要点之规定印制、领用或未尽善良保管之责任,或应送各项报表迟延者,应依照财政部税务人员奖惩标准表规定办理奖惩。
十一、单照管理单位主管、单照管理人员或领用单位人员调离职时,应将未用各项单照编列单照移交清册(见附件六)办理移交,并将所有登记簿截结数上,加盖职名章,注明移交日期,以明责任。
十二、公路局监理机关代征车辆使用牌照税使用之缴款书,及「转帐纳税完税证明」,比照本要点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