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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别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 2004-11-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5B号

第1条 为促进农、渔业发展及增进农民福利,特设置农业特别收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农业发展基金、渔业发展基金、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林务发展暨造林基金、渔产平准基金及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六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均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农业发展基金收入。

三、渔业发展基金收入。

四、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务发展暨造林基金收入。

六、渔产平准基金收入。

七、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收入。

八、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农业发展基金支出。

二、渔业发展基金支出。

三、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支出。

四、林务发展暨造林基金支出。

五、渔产平准基金支出。

六、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支出。

七、管理及总务支出。

八、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农业特别收入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农委会派员兼任之;其余委员,由行政院秘书处、行政院主计处、中央银行、财政部、经济部、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各派一人,农委会派四人兼任之。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机关(单位)派员列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派委员一人代理。

第6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农委会派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农委会派员兼任之。

第7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关于下设各基金报农委会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六、关于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核转。

七、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考核。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8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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