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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 2001-09-1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1]45号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合理转移,促进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要充分考虑当地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协调发展,不搞违反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的“一刀切”,更要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基础地位的做法,确保这项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小城镇转户条件。按照《通知》精神,对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转产条件作相应调整: 
  1.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小城镇户口审批取消计划指标管理,由公安机关纳入日常业务办理。凡符合条件的群众,可根据个人意愿,随时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按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二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妥。严禁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落户,更不准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乱收、多收的不合理费用一律退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处,并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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