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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做好凭证式国债销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7 生效日期: 1997-10-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文号: 银传(1997)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从10月23日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凭证式国债销售进度明显加快,部分地区已出现群众排队购买国债的现象。为此,财政部、人民银行要求: 
 
  各凭证式国债承销(代销)机构不得惜售,必须将承销(代销)的凭证式国债全部卖给群众,不得持有。要继续认真做好发售凭证式国债的组织工作,维持好秩序。销售任务完成后,营业网点应及时向群众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监督承销(代销)机构按要求销售凭证式国债,并将检查情况报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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