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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九十四年赴大西洋从事捕捞鲔旗鱼类作业中非属长鳍鲔组渔船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7 生效日期: 2005-12-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4133282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41332825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4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依渔业法第三十七条及大西洋鲔类资源保育委员会(ICCAT)第05-02号决议案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我国九十四年赴大西洋从事捕捞鲔旗鱼类作业中非属长鳍鲔组〔包括大目鲔组、东大西洋(含地中海)黑鲔组及中小型延绳钓渔业组〕渔船(名单如附件)须于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作业直航台湾,并于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前返抵台湾

三、第二点所列名单渔船欲继续作业者,应依「九十五年我国赴大西洋作业远洋鲔延绳钓渔船船数调整作业规定」提出申请,经本会渔业署核准后始得继续作业。

四、违反本规定者,依渔业法第十条规定撤销渔业执照,并通报相关国际渔业组织列入「非法、无报告、未受管理之渔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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