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4133282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41332825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4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依渔业法第三十七条及大西洋鲔类资源保育委员会(ICCAT)第05-02号决议案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我国九十四年赴大西洋从事捕捞鲔旗鱼类作业中非属长鳍鲔组〔包括大目鲔组、东大西洋(含地中海)黑鲔组及中小型延绳钓渔业组〕渔船(名单如附件)须于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作业直航台湾,并于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前返抵台湾。
三、第二点所列名单渔船欲继续作业者,应依「九十五年我国赴大西洋作业远洋鲔延绳钓渔船船数调整作业规定」提出申请,经本会渔业署核准后始得继续作业。
四、违反本规定者,依渔业法第十条规定撤销渔业执照,并通报相关国际渔业组织列入「非法、无报告、未受管理之渔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