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2]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确保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办和省公安厅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本地区、本系统以及相关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和使用纳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格依照现行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第2号令)和《吉林省民用爆破器材专营管理办法(试行)》(吉国民爆联字[1999]89号),纳入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正常管理渠道。
二、由各市州经贸委牵头,组织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硝酸铵化肥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汇总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省供销社、省安办、省公安厅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经贸部门要抓紧组织有关化肥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的改性工作,将其改性纳入技改范围,并给予必要的国债贴息支持。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前,一律暂停生产。
四、各民用爆破器材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并按规定期限于2002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国防科工办组织的验收。对未达到要求或违反规定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通知》要求处理。
五、民用爆破器材自产自用企业,其产品严禁对外销售,供应范围限定在国家批准定点时所确定的范围,不允许超范围供应民用爆破器材。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