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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 2002-11-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2]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确保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办和省公安厅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本地区、本系统以及相关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和使用纳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格依照现行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第2号令)和《吉林省民用爆破器材专营管理办法(试行)》(吉国民爆联字[1999]89号),纳入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正常管理渠道。 
  二、由各市州经贸委牵头,组织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硝酸铵化肥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汇总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省供销社、省安办、省公安厅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经贸部门要抓紧组织有关化肥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的改性工作,将其改性纳入技改范围,并给予必要的国债贴息支持。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前,一律暂停生产。 
  四、各民用爆破器材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并按规定期限于2002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国防科工办组织的验收。对未达到要求或违反规定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通知》要求处理。 
  五、民用爆破器材自产自用企业,其产品严禁对外销售,供应范围限定在国家批准定点时所确定的范围,不允许超范围供应民用爆破器材。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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