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10]4号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价费〔2009〕3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请示的有关人事考试收费问题,2008年批复六安市物价局《关于教师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费函〔2008〕139号)已有明确,应严格按照执行。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费和专业技能测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162号)是批准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收费标准文件,非警察招考体能测试,不得比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