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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2 生效日期: 2003-01-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3]1号

省级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陕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局、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陕西省劳动监察暂行办法》、《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等规定,为了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维护劳动者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改革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一季度内开展2002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中央、部队(含武警)驻陕企业、事业单位; 
  2、省属企业、事业单位; 
  3、其他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 
  1、招收录用职工的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情况; 
  3、给职工支付工资的情况; 
  4、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情况; 
  5、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 
  7、职工培训的情况; 
  8、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年检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2003年2月28日前 
  省级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陕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接到本通知和《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登记表》(附件1)后,按照劳动保障年检内容,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自查登记表,在规定的集中年检时间内报送审查。 
  2、审查阶段 
  审查时间:2003年3月1日至3月20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按行业或部门集中年检、到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对用人单位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有群众举报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认真开展2002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 
  3月1日-3月20日为集中年检时间。按行业或部门集中年检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主动与本行业本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的业务主管上级进行联系,并携带《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去年验印过)、自查登记表和2002年年检资料(附件2),按规定的时间(见附件3)和主管上级通知的地点参加年检。 
  未参加2001年度年检的单位,从2002年度起应当申领《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四、具体要求 
  1、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具体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人事劳资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做好年检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检,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充分重视劳动保障年检工作,要指定专人具体承办,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 
  3、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4、对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直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避免出现劳动保障监察的盲点。 
  为了避免多头重复检查,不给用人单位增加负担,凡在省上年检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参加所在市、县(区)的年检和其他检查。 
  附件1: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登记表(略) 
  附件2:2002年劳动保障年检资料(略) 
  附件3:集中年检时间安排表(略) 
 
 
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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