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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贵阳市部分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7 生效日期: 2001-08-07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黔建城复[2001]3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三家根据贵阳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贵阳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方案”报来《关于贵阳市区小公共汽车改型为出租的士后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筑城管委字[2001]91)号收悉。根据请示中提出的贵阳市市区运行的部分小公共汽车改型为出租车经营后涉及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和收费问题,以及对现运行的部分出租车车辆的使用年限和经营权年限不统一问题。根据省政府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客运市场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贵阳市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中,提出减少市区小公共汽车,改型为出租车的方案是可行的,这和全国其它省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发展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出租车为辅的发展格局相一致,根据贵阳市客运市场情况今年只进行小公共汽车经营改型为出租车经营这项工作,小公共汽车改大客车经营涉及到公交优先、改革导向等问题,今年不予考虑。

  二、对现运行的贵阳市市区社会客运小公共汽车车辆已到报废年限,其经营权未到规定年限的车辆,经贵阳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批准可更新为出租车经营,对更新后车辆,其经营权到期而车辆未到报废年限的,允许继续经营到车辆报废年限,同时按规定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更新时原有车辆经营权剩余年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三、车辆更新后在原有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按当年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车辆报废更新、报废改型都必须严格按照《贵阳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方案》进行。并按规定把每年该报废更新和改型的车辆数提前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以加强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取的管理工作。

  四、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报废更新的出租车和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小公共汽车报废改型为出租车的,因经营权到期而车辆未到规定报废年限的,其经营权可延长到车辆报废年限。延长期内收费标准,每年按2.2万元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在办理更新手续时,一次交清。

  五、贵阳公交总公司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服务性、公益性企业,每年因月票优惠减少收入1080万元;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车减少收入1440万元;残疾人免费乘车减少收入144万元,三项每年共减少收入2664万元。因此,对国有公交企业国家历来就采取优惠、倾斜政策,这次对贵阳公交总公司的小公共汽车改型出租车经营问题,按计划“一换一”进行,按规定原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未收有偿使用费,改型后的出租车经营权也不收有偿使用费,以支持国有公交企业发展生产,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

  六、贵阳市小公共汽车改型出租汽车的车辆选型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6)36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客运市场实际,改型的出租汽车选型为:富康、桑塔拉、捷达、夏利2000型以上车型。

  七、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仍按省政府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执行,纳入贵阳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市城管委统筹安排和管理。该有偿使用费除9%用于市社会客运管理处管理费用,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以外,其余部分用于市政设施维护和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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