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200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前一段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规定,省已在有关方面调整了对下财政体制,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继续进行调整。各市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市、县、乡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收入,切实将财力向县、乡倾斜,壮大县、乡财政实力。同时要调动县、乡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建立和完善市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在省财政进一步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办法的同时,市财政也要以保障县、乡财政基本支出需要、促进经济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完善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并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从2003年起,各市每年要从市本级增量财力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对县的转移支付,并着力解决好省一般性转移支付无法解决的特殊因素造成的短期财政困难。
三、积极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各市、县要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规模,积极帮助乡镇清理和消化债务,保障乡镇基本支出,缩小县与乡镇财政支出水平差距。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县级管理的新形势,积极研究乡镇财政管理的新体制,按照乡镇收支规模,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对财政收支规模较小的乡镇,可进行集中到县的报账制试点,在试点中逐步解决乡镇财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及乡镇财政支出,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