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第114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