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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地税系统干部、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7 生效日期: 1994-11-1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4]1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方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利于强化地方税务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地税系统干部、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各级地方税务局工作的顺利进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自治区地税系统干部、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4〕51号通知要求,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已基本结束。为进一步加强地税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税收工作,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税收管理工作的历史经验,借鉴兄弟省区的做法,我们认为自治区内的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干部管理、机构设置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管理和系统内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4〕51号通知规定办理。现对区内地税系统干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机构规格 
  地、州、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为当地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规格为一级局。县(市)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原则上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二、关于机构设置 
  地、州、市、县(市)均设立地方税务机构。县(市)以上地税机构的设立、撤并、更名等,须逐级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税务所的设立、撤并、更名,委托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干部管理 
  (一)领导职数。地、州、市、县(市)地方税务局配局长一正二副。 
  (二)干部任免。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全区地税干部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 
  1、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干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考察任免,报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部备案。 
  2、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正、副科长,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干部,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考察任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中,县(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 
  3、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正、副股(所)长,由县(市)地方税务局考察任免,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4、地、州、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人教科(股)长的任免,须征得上一级地税机关的同意。 
  凡上报备案的干部,上级有不同意见者,有权要求下级重新研究;如发现任免确实不当的,上级有权取消下级的决定。 
  各级地税机关对所属领导班子的配备、调动,均须事先征求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县(市)以上地方税务局自行管理。 
  (三)劳资计划。人员增减和工资总额计划,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逐级下达,不得超计划增加人员和突破工资总额计划。 
  (四)人员调配。系统外调入人员,逐级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系统内跨地、州、市局调动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从外地调入乌鲁木齐地区地税部门的干部,须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事厅批准;系统内跨县(市)局调动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老干部管理、干部奖惩、职工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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