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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4 生效日期: 1995-0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关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19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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