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建劳保发[2003]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25号市长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和市建委、市财政 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中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大建价发(2002)60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建价发(2002)197号)精神,为简 化手续、方便服务,解决因划分标段和甲方供应建筑材料等原因造成中标价和施工合同价不能全面反映建安工程总造价而导致部分工程项目的劳保费流失的问题。经研究,特制本规定 。
凡《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中所列税前平米单价,砖混结构低于600元/平方米,框架 结构低于800元/平方米的,其计价基数不得采用缺项不全的中标价或合同价或预算价进行计 算,应按本规定进行计算。
一、计算公式: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建筑面积×税前平米单价×3.2%。
二、本规定只作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预收缴计算标准使用,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各种工 程造价纠分调节、仲裁、司法鉴定的依据。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