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三资”企业向国家结汇的外汇使用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29 生效日期: 1986-07-26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86)汇管条字第3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
  (86)陕汇管便字第26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三资”企业结汇后的外汇额度使用范围,国务院在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国发<1986>6号文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银行结汇的外汇收入,可以交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掌握,以调剂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以(84)银发字第199号文规定,该类外汇额度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名义开立专户保留,专款专用。因此,任何部门不能挪用。这是利用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要向有关方面进行宣传,请他们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此复。

1986年5月29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