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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 2000-0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北京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 
  1.游戏机、游戏网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20%; 
  2.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5%; 
  3.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射击、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滑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园)等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 
  4.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为5%。 
  上述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游乐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经费,依照国务院《娱乐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和区县负担。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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