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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 2000-10-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2号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军队的经营性企业已移交地方。但为解决基层军官家属就业难、照顾离退休老干部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了部分家属工厂和干休所企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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