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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为推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必须统一认识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实施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区域电力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长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现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跨省主网架;东北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有利于新电价机制的形成;1999年开始的东北三省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为建设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目前,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环境相对宽松,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时机基本成熟。

  二、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为指导,按照我国建立电力市场的总体要求,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教训,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建立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现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使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在东北地区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安全可靠、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原则 
  1.坚持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范围地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2.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原则。做到调度、交易、结算信息定期公开发布,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依法监管。 
  4.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5.坚持积极推进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目标 
  初期目标:组建东北区域电网公司,网、省电网公司之间构建母子公司关系;开放部分发电市场;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允许发电权转让;有步骤地开展发电公司与大用户双边交易试点;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和市场运营规则,初步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省为结算中心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中期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配套电价政策的出台,进行输配分开的改革;逐步加大电力市场竞争力度,开展发电公司与独立配电公司和大用户的双边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完善区域电力监管体系,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输配电网开放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远期目标: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框架 
  根据东北电力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在东北电网覆盖区域(含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建立一个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设电力结算中心,区域电力市场实行统一市场规则、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电力调度。 
  (一)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 
  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化改组。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可以成为区域电力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准入程序,有资格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近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主要有:东北电网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网公司,独立发电公司,与东北电网联网的其他电力公司等。 
  区域电力市场对市场主体有序开放。初期参与竞价机组原则上为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非竞价机组应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调度交易和结算机构 
  在东北电网公司设立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三省电网公司保留省级调度机构,设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电力调度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交易、调度和结算,披露电力市场信息,规范服务行为,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各省电力结算中心接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由本省电网公司负责管理,为省内电力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交易模式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统一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分为远期合同交易和现货交易,以远期合同交易为主。初期可以采取由区域电网公司统一购买方式,但应逐步过渡到多边交易方式。非竞价机组在未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争前,在电力监管机构和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指导下,与省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区域电网公司所保留的电厂,应首先用于调峰、调频及备用等辅助服务,不参加竞价上网,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结算。 
  (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价与竞争模式 
  发电侧上网电价。初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采取单一过渡电价、有限电量竞争模式;中期,国家出台两部制电价政策后,采取两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远期,实行单一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为避免现货市场价格非正常涨跌,对发电侧上网报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输配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合理赢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政府确定。 
  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在允许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的基础上,由市场决定。初期由政府确定。 
  在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形成联动机制之前,上网机组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用以规避电力市场价格波动等带来的风险。该资金的使用应规范、透明,并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管理。 
  (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争性电量 
  竞争性电量分为合同电量和日前电量、实时电量。 
  初期,竞争性电量占区域电力市场实际交易电量的20%左右,由日前和实时竞价方式确定,在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之前,可先以月竞价方式确定。非竞争性电量原则上按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核定,执行政府批准的上网电价,按合同电量方式管理。在输电能力等许可的条件下,允许进行发电权转让。 
  中期,随着电力市场的成熟和技术支持系统的完善,开展全电量竞争,建立竞争性的合同市场。竞争性电量由远期合同市场(包括发电公司与大用户、独立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和现货市场竞争确定。 
  远期,随着电力市场的完善,实现全电量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 
  (六)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辅助服务 
  进入区域电力市场的机组有义务承担电力系统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初期,对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中期,初步建立竞争性的备用和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完善无功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远期,完善备用和调频等竞争性辅助服务市场。 
  (七)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设立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四、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配套措施 
  (一)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和运营规则 
  为加快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在总结东北三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经验基础上,尽快制订《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理顺电价机制 
  按照国家出台的《电价改革方案》,促进分环节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合理机制的形成,同时尽快出台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为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授权非市场调控手段 
  为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经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非正常情况下,可以中止市场。 
  (四)加强区域电力市场基础建设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需要,应加快区域电网网架建设,重点加强省间和区域电网联络线及重点变电枢纽的建设,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电力输送能力。开展电网和电源综合规划工作,优化电力调度,保障东北区域电网安全、稳定和协调发展。

  五、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领导,决定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宋密同志任组长,国家电网公司、国电东北公司、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中电联、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人组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施步骤 
  2003年6月底前,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国电东北公司按照《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提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完成国电东北公司改组工作。 
  7月底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组建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筹备组。 
  8月底前,完成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东北区域电力改革研究预案》等工作。完成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的组建工作。 
  10月底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步具备试运行条件,进行模拟运行。 
  2004年1月,正式运行。 
  (三)总结经验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方面,要认真总结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经验及教训,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反映。

附件:《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有关名词解释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为了便于理解《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一些电力市场主要专业名词,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其作了解释。现作如下表述,供参考。
一、上网电价
指发电企业向购电商(目前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上网电量时,与购电商之间的结算价格。上网电价形成方式主要有政府定价、协商定价和市场竞价等。
二、单一制、两部制上网电价和单一过渡电价
(一)单一制上网电价
指仅按上网电量计价的电价。它一般是根据发电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形成的综合上网电价。发电成本由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结算电费回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制上网电价。
(二)两部制上网电价
指将上网电价分为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元/千瓦)主要反映发电厂的固定成本,电量电价(元/千瓦时)主要反映发电厂的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主要通过容量电费(按可用容量计算)回收,变动成本主要通过电量电费回收。
(三)单一过渡电价
即过渡性的单一制电价。特指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在国家两部制电价政策出台之前,非竞争性电量按照国家批准的上网电价或协商的电量和电价结算,竞争性电量按照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结算。
三、远期合同交易
远期合同指在确定的将来时间(如年、季、月等)以某一事先确定的价格、数量和方式购买或出售电力商品的合同,包括交易电量、交割日期、地点以及价格等条款。远期交易最早是在交易所内设专门柜台进行交易,又称为柜台式交易或场外交易,后来发展成在交易所进行的拍卖式交易。
远期合同按标的物划分,可分为以实际货物为标的物的商品远期合同和以某种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金融远期合同。《意见》中的远期合同仅限于以实际电量为标的物的远期合同。
四、合同交易与合约交易
合同交易,即合约交易。在英文中“合同”与“合约”是同一个单词“CONTRACT”。我国的《合同法》可对合同交易进行调整,而对合约交易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为规范起见,《意见》中统一称为“合同交易”。
五、现货交易
一般指实际运行前一天到运行前数小时,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电力商品交易。按照交易时间,现货市场一般可分为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也可分为日前市场、小时前市场和实时市场,还可只将日前市场称为现货市场。建立日前和实时市场的目的,是将电力供需平衡问题进行分层次处理,以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一般来说,现货交易主要采取拍卖的方式确定市场参与者买卖电能的数量和价格,以减少交易过程的复杂程度,提高时效性,便于监督管理。
(一)日前交易
指提前一天进行的次日24小时的电力交易。
(二)实时交易
指在实际运行前15分钟至1小时进行的电力交易。一般来讲,实时交易的电量较少,但对交易操作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对参与者和运营者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准备。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可先采用实时平衡调度方式进行供需平衡调整与控制,待市场逐步完善和技术条件成熟后,再开展实时交易。
六、金融交易
指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从事电力商品而不以电力商品实物交割为目的的买卖活动,其目的是套期保值。对应的市场为电力金融交易市场。目前,电力金融商品主要有期货、期权以及差价合同等。
七、期货交易
指交易者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通过交易所进行的、在未来某一地点和时间交割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电力商品标准合同的买卖。期货合同在规定交割时间之前,可随时在交易所内进行买卖(如在北欧电力市场中,将4周至1年的电力金融交易称为期货交易;将1至4年的电力金融交易称为远期交易)。
八、期权交易
是一种具有选择权的标准合同交易,而不是以电力商品为目的物的交易。它赋予期权持有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期权合同约定的价格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电力商品权利。为取得期权,其持有者必须支付期权费。对于期权购入者来说,其从合同中得到的是一种可以在期限内行使或不行使的权利;对于出售者来说,则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在期限内出售或购进期货商品。
九、发电权转让交易
指在未形成电力金融市场情况下,由于燃料、水等一次能源不足、机组计划外检修、发电成本高等原因,无法按照远期交易合同上网发电时,同一发电集团公司内部或不同发电公司之间转让部分或全部远期合同电量的交易。
十、单一购买、双边及多边交易
从电力市场交易主体的角度,电力交易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单一购买交易
指在发电市场中,由电网公司作为唯一购买方,多家发电商作为卖方的一种电力交易。
(二)双边交易
指买卖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进行至对应的电力交易。通过双边交易,可以签订远期合同等。
(三)多边交易
指多买方(供电商)和多卖方(发电商)共同参与的竞争性电力市场交易。
十一、竞争与竞价
竞争是指在电力市场中,以拍卖或双边协商等形式进行电力交易的市场行为。竞价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由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拍卖式等交易过程。竞争包括竞价,《意见》中,初期的竞争性电量即为竞价电量,由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组织并通过拍卖等方式确定未来某月(远期合同)电量和电价的交易活动,称为月竞价。
十二、有限电量竞争、全电量竞争、有限电量竞价上网、部分开放发电市场和全面竞争
(一)有限电量竞争
指部分上网电量及电价通过市场拍卖或双边协商方式(在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市场上)确定的竞争。其余上网电量,按照政府确定的电量和电价结算。
(二)全电量竞争
指所有上网电量及电价均通过市场拍卖或双边协商方式确定的电力市场竞争状态。
(三)有限电量竞价上网
指在电力市场初期,仅部分上网电量及电价通过市场拍卖等方式(包括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确定的电力市场竞争状态。
(四)部分开放发电市场
指东北电力市场初期,允许部分竞争条件基本相当的火电机组参与发电市场的竞争,供电商和用户(与发电厂进行双边交易试点的大用户除外)未参与市场竞争,输电网、配电网和零售市场暂时未开放的市场。
(五)全面竞争
指输电网、配电网开放,发电、售电及辅助服务由竞争决定的电力市场状态。
十三、输电能力
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下,输电线路和断面的最大输送功率。
十四、辅助服务
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商品质量(包括频率、电压和可靠性),发电厂有义务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额外服务。《意见》中,辅助服务包括备用、调频和无功等。
目前,世界大多数电力市场中,越来越倾向将辅助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电力商品,并建立辅助服务市场。
(一)备用服务
指电力系统除满足预计负荷需求外,为保障电能质量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保持的有功功率储备。
(二)调频服务
调频服务也称频率控制,指发电机组提供足够的调整容量、一定的调节速率,在允许的调节偏差下实时处理较小的负荷和发电功率的不匹配,以满足系统频率要求的服务。
(三)无功服务
无功服务又称无功支持服务或无功电压控制服务,指发电机组向电网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以维持系统正常运行时节点电压波动水平在允许范围内,在电力系统故障后提供足够的无功支持以防止系统电压崩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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