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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3 生效日期: 1996-07-03
发布部门: 煤炭部
发布文号:
【煤炭地质、水文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3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部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2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各类型煤田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地质勘查监理、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能力等,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大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6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以上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2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省局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中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4.5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1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主要专业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小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独立承担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3万元以上。
  7,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勘查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地质测量;
  (2)各类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较重大的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本省(区)内各种地质测量项目;
  (2)中型矿井以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本省(区)内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可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区)内小型矿井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或水文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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