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饮食摊点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8-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蚌政办[2007]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饮食摊点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饮食摊点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8号),全力推进饮食摊点群集中整治工作,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蚌埠市饮食摊点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刘亚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国勇、田洪泽,市卫生局宇洪毅、市规划局杨光和、市工商局王斌为副组长,龙子湖区赵明伟、蚌山区孙振东、禹会区李军、淮上区章保川、高新区徐朝成、经济开发区张施奇、市公安局王洪祥、市建委施小平、市卫生局薛惠祥、市环保局陈业云、市规划局刘贤斌、市行政执法局张启云、市工商局陆斌为成员,具体负责对市区饮食摊点群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整治目标
  (一)一类道路禁止设置饮食摊点群,沿街巷口街面底线10米内禁止设置饮食摊点。
  (二)全市所有饮食经营户一律进入摊点群或室内经营。按照《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全市目前布设35个饮食摊点群,具体分布如下:
  龙子湖区布设11个饮食摊点群:光明街北侧(国富街至延安路)、长淮路南侧(延安路至国治街)、群力街南侧(延安路至兴华街)、兴华街(胜利路至群力街)、二钢生活区(二钢生活区内至凤阳路口)、珠城路东侧(凤阳路至新淮路)、斜拉桥东南(交通小区北侧)、交通三巷(交通路至解放一路)、新兴苑巷(新兴苑巷至解放一路)、国富街(凤阳路至光明街)、国庆街(凤阳路至光明街)。
  蚌山区布设9个饮食摊点群:红旗二路(朝阳路至工农路)、红旗三路东段(朝阳路至工农路)、太平街(前进路与太平街交叉口)、纬二路(南山西路至淮河路)、天桥商场(天桥商场至喻义巷内)、蚂虾街(中山街至青年街)、篾匠街(南山路至淮河路)、龙园步行街(宏业路至永业路)、宏业村(宏业路菜场周边)。
  禹会区布设11个饮食摊点群:长兴路(吴湾路至长征路)、涂山路九巷(涂山路九巷至涂山路口)、康乐路(大庆路以东长青路以西)、红阳小区(朝阳一小西侧北侧巷内)、红旗三路西段(纬四路以东至七中以西)、前进路(纬四路东西各20米)、吴湾路(长乐路南至十一路车站北段)、长乐西路(东海五村门两侧40米)、建设里(商务中专及二十五中两侧)、钓鱼台五巷(钓鱼台五巷内)、大庆三路(长青路东西各20米)。
  经济开发区布设4个饮食摊点群:胜利五村(胜利五村巷内至胜利路口)、迎滨路(盈湖苑西至育才路)、西航校(航校西门西向西40米)、星光花园北门(星光花园北门西向西60米)。 
  (三)统一开市、闭市时间:早市时间为夏季6:00―9:30,冬季6:30―9:30;夜市时间为夏季18:00―24:00,冬季17:30―24:00,不得提前设市或延长撤市。
  (四)按照《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8号)第九条规定,饮食摊点群要达到以下标准:
  1.不影响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2.具备上水、储水设施、污水容器或者排放设施、食具消毒设施等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3.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4.统一定点划线,统一悬证照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制作摊点操作台面,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统一经营时间;
  5.建立健全摊点群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有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卫生保洁人员;
  6.遵守创建文明城市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8号)第十条规定,饮食摊点经营户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文明创建义务,主动与街道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
  2.不乱设摊点,不流动越线经营,不擅自转让摊位;
  3.台架摆放整齐,不越线经营,不乱搭乱拉棚布,不摆放摊外摊;
  4.使用清洁并经消毒处理的餐具;
  5.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有序,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6.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
  7.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8.经营烧烤的,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9.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行政执法、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无证占道饮食摊点,引导经营户进入摊点群或室内经营。
  街道(社区)具体负责辖区饮食摊点群的开办及日常卫生、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35个摊点群以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摆乱设饮食摊点的行为。
  (三)市工商局负责饮食摊点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不符合营业标准、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饮食摊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市卫生局负责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发放,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五)市建委负责指导各区统一设置上下水设施、维修饮食摊点群破损路面。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3日―9月5日),各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对饮食摊点经营户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印发宣传资料,配备宣传车辆进行流动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6日―10月31日),全面取缔一、二类道路两侧的户外饮食摊点,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引导至饮食摊点群或室内经营。
  (三)巩固成果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饮食摊点群实行定点经营,按照《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落实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五、整治要求
  (一)广泛动员,营造氛围。积极利用舆论媒体,广泛宣传饮食摊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标准要求,使整治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照整治工作方案,把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按时完成。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对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合力攻坚,确保饮食摊点群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对饮食摊点群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影响饮食摊点群整治工作进展的,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机制,常抓不懈。饮食摊点群整治工作贵在坚持、重在坚持。要积极探索总结饮食摊点群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使饮食摊点群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