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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企业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2 生效日期: 2004-02-12
发布部门: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4]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部分企业七十年代末社街转制退养人员和“文革期间”社街工业下乡人员(含原市房产服务队、原燃料公司送煤队、原商业局合作店、原周水子大队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7元,调整为其单位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今后,这部分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上述人员生活补助费来源,仍由原支付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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