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4]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部分企业七十年代末社街转制退养人员和“文革期间”社街工业下乡人员(含原市房产服务队、原燃料公司送煤队、原商业局合作店、原周水子大队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7元,调整为其单位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今后,这部分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上述人员生活补助费来源,仍由原支付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