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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1 生效日期: 1999-03-01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指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39号、湘政办函〔1997〕239号文件精神,实施“开放强市”的战略,加速外向型经济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工作,把它作为扩大对外开放,发挥劳动力优势,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增加外汇收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充分发挥省会城市的优势,用好用活有关政策,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广泛开展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业务合作,进一步拓展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领域。 
  二、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长沙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发展规划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积极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外经营权,尽快把我市具有优势的建筑工程和农业科技等企业事业单位推向国际市场。同时,要加强市属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维护对外工程承包单位及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市建筑、施工等主管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工作。凡获得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信息的企业,要通过有经营权的窗口公司积极参与国际投标、议标,联合开展对外经营,形成集团优势;外事、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时,在严格依法把关的基础上要优化服务,争取时效;市外经贸委、市劳动局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外派人员培训工作与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后,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遇国家、企业调整工资或晋升职称,按在职办理,连续计算工龄,但不领取工资。外派劳务人员要按规定向原单位上交管理费;原单位不得收缴、清退其住房并应负责代交外派劳务人员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外派劳务人员按期回国后,原单位应负责安排相应工作。 
  五、财政、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发展。各级财政对同级外经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行5年内全额返还,用于逐步建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专项发展基金。银行、投资公司应增设外派劳务贷款项目,切实解决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期费用支付问题,保障外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市属外派劳务单位和企业要拓宽渠道,加强对外联系,根据国际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积极组织外派劳务人员。考虑到我市外派劳务合作尚处在起始阶段,利润较低,对完成省外经贸委外派劳务指标的外经单位和企业,经市外经贸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规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费与服务费标准。对外经营公司和派人单位收取劳务人员的管理费和手续费等必须严格按国家外经贸部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总计不得高于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收入总额的25%,其中派人单位和外经公司之间如何分配,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考虑到国有下岗职工的具体困难,对外经营公司应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12.5%,严禁“搭车”收费。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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