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的报告”,现转发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开放、改革、搞活”方针,结合我市当前商品经济中介活动实际情况,借鉴广州、福州等地试点经验,拟开放我市商品经纪交易服务市场,对从事商品中介活动的“经纪人”进行登记发证,成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并按行业建立《经纪交易服务所》,以加强对“经纪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经纪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应运而生。
他们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传递信息,穿针引线,泄余引缺,对促进横向经济联系,疏通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起着积极作用。设立经纪交易服务市场,将已经存在的经纪人组织起来,加以引导,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收费,令行禁止,以达到“兴利除弊、为我所用、服务社会”的目的。
二、组织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纪人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工商局设立《经纪交易管理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对经纪人统一组织、统一发证、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核发许可证,处理违法活动,指导各综合或专业性的经纪交易服务所开展工作。
市商业、物资、科技、房管、经协等部门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成立综合或专业性的《经纪交易服务所》,作为从事商品中介业务活动的合法场所。交易服务所参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报市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各交易服务所实行独立核算,银行单独开户,受主办单位和市工商局的双重领导,除开展经批准登记范围内的自营中介业务外,还负责对经纪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管理;为经纪人开展中介业务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市场信息;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中介业务活动的管理监督,制止中介业务中的违法活动,调解经纪人与委托方的纠纷。
三、经纪人的登记发证:
经纪人由各《经纪交易服务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请。凡熟知商品信息,熟识购销业务,有一定活动能力和政策水平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人员以及城镇无业人员,均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向各经纪交易服务所登记报名。交易服务所负责初审并报市工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发给《经纪人服务许可证》,作为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由原登记初审交易服务所管理并组织业务活动。经纪人在原单位的组织关系和待遇不变、不转。
经单位和经纪交易管理所批准的在职供销人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业余时间进经纪交易服务所兼职,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中介业务活动。
经登记发证的经纪人,其正当的中介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支持与保护。
凡未经登记批准擅自进行中介活动的,予以取缔。
四、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及中介范围:
经纪人必须遵照国家法规、政策开展业务活动。凡政策允许进入市场的商品(包括工业产权),经纪人均可进行中介服务。中介交易规定的重要生产资料及国家限制流通的标的物,必须持有供方(或转让方)商品合法有效证件方可进行。
经纪人进行中介业务,可以凭《经纪人服务许可证》到本市和外地,同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或城乡个体户、专业户、农民等单位、个人洽谈业务,接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经纪人从事中介业务,必须出具《中介委托书》。《中介委托书》由市工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统一监印。中介成功后,由交易双方及经纪人到经纪交易服务所办理手续、交纳费用,开具发票。
中介达成协议的期货交易,必须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或书面协议。经济合同除法定条款外,还应订立中介条款,约定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中介酬金数额等。经中介成交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定机关鉴证或公证,未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无效。
允许经纪人合伙进行中介业务活动,有偿转让商品信息、委托。转让中介委托必须经原委托方同意并重新开具《中介委托书》。允许经纪人持证跨所活动,但中介成交后必须回原登记的经纪交易服务所办理成交手续。
五、中介业务活动收费标准、税收及费用。
1、经纪人开展中介业务,中介成交后,经纪人可按成交总额向委托方或交易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重要生产资料0.3%~1%;进口商品0.2~2%;其他商品为0.2~5%。具体金额由经纪人与委托方或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每笔最低金额不低于3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中介对外贸易、“三来一补”,外资引进等业务,不受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经纪人在中介业务活动中的一切费用,由经纪人自理。
交易双方暂时免交市场管理费。
“中介服务费”统一由经纪交易服务所代收,经纪交易服务所按规定出具《厦门市中介服务专用发票》,付费方可按票面金额在成本“手续费”科目中列支。《厦门市中介服务专用发票》由市税务局印制,各《经纪交易服务所》统一向工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领用。
未经《经纪交易服务所》统一开票的“中介服务费”,各单位一律不得报支。
2、经纪人中介服务费收入必须照章纳税,并按其税前收入总额交纳2%的“市场管理费”。税收及管理费由各《经纪交易服务所》代征、代收。
3、各《经纪交易服务所》按月或按笔同经纪人结算中介服务费时,可按其税前收入总额在18%以下留成“交易服务费”,做为《经纪交易服务所》经费开支(包括场地租金等)来源。
“交易服务费”具体费率,各经纪交易服务所可根据本所业务情况,在最高留成率内自行制定。不得再向经纪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经纪人从事中介业务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不准直接从事商品购销活动;不准买空卖空,不准投机诈骗;不准内外勾结,行贿受贿;不准所外成交;不准直接向委托方或成交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或另收其他费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建议由市政府制定《厦门市商品经纪交易服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