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2]85号
一、为了充分调动各省辖市利用省外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省外企业或个人开展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开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省外投资是指河南省境内法人单位(含所属单位)从我省以外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部门、机构、企业或个人得到的资金(实物),用于我省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省外投资包括证券融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募集的资金),省外企业直接投资,省外部门、机构、企业或个人其他投资(包括利用省外投资收益再投资),企业省外借款;但不包括国债和中央补助项目投资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中央投资及各部门从中央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各种资金。省外投资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也包括现金投入和实物投入。
三、考核对象及指标。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政府。主要指标为实际利用省外投资增量(以上年为基数),同时参考当年投资总额、增长率和实际利用省外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等指标。上述指标将列入省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四、考核认定单位。省政府目标办负责考核工作。省计委负责考核指标的协调确定,省统计局负责考核指标的统计。
五、考核、奖励办法。2002年为考察年,于年底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调查。从2003年起进行考核,以2002年度数据为基数核算当年的指标完成情况。对完成考核目标的省辖市,按实际利用省外投资增量从高到低排序,同时参考当年投资总额、增长率和实际利用省外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位次列前五名的省辖市,由省政府授予“利用省外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