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57年1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三千万元,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公债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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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现 负 数 │次 数│还本比例│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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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 │630,000 │ 1 │ 5% │ 31,500 │ 1,260 │ 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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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 │598,500 │ 2 │ 5% │ 31,500 │ 2,520 │ 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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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 │567,000 │ 3 │ 5% │ 31,500 │ 3,780 │ 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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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 │535,500 │ 4 │ 5% │ 31,500 │ 5,040 │ 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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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 │504,000 │ 5 │ 10% │ 63,000 │ 12,600 │ 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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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 │441,000 │ 6 │ 10% │ 63,000 │ 15,120 │ 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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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 │378,000 │ 7 │ 10% │ 63,000 │ 17,640 │ 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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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 │315,000 │ 8 │ 15% │ 94,500 │ 30,240 │1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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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 │220,500 │ 9 │ 15% │ 94,500 │ 34,020 │1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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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 │126,000 │ 10 │ 20% │ 126,000 │ 50,400 │1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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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 │ 630,000 │ 172,620 │8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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