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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黄金价外补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3-11 生效日期: 1987-11-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黄金价外补贴的通知》,为了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进一步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黄金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批准对黄金生产实行价外补贴,即向银行每交售一小两矿产金,银行除支付价款和开发基金外,另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100元。为加强我省黄金价外补贴款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黄金价外补贴,参照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白银问题的通知》中补贴免税的规定,免征各种税款。

  二、黄金价外补贴款是发展黄金生产的专用款项,各级政府、黄金主管部门和黄金生产企业对补贴款要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黄金价外补贴分配比例

  (一)国营、集体、个人所生产的黄金价外补贴款的分配比例为:国家15%,省政府15%,地区行署(市政府)10%,县政府20%,县黄金公司10%,黄金生产企业30%。

  (二)有色金属副产黄金价外补贴款的分配比例为:国家15%,省政府15%,地区行署(市政府)10%,县政府20%,省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10%,生产企业30%(矿山企业与冶炼企业的具体分配比例,由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确定)。

  四、黄金价外补贴的使用范围

  (一)黄金生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的自筹资金。

  (二)基本建设前期的勘探(含生产探矿)、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的开支。

  (三)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支付银行贷款贴息。

  (四)为黄金生产服务的辅助工程设施建设费。

  (五)科研、教育、干部培训开支。

  (六)为收购黄金必要的安全设备、装备开支。

  (七)其他与发展黄金生产有关的费用。

  五、黄金价外补贴的拨付

  (一)黄金价外补贴款由人民银行逐级拨付并监督使用。

  (二)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黄金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供的与银行实际收购的矿产金数量相同的黄金产量,按季将价外补贴款拨给省分行,省分行除将省政府所得的15%拨给省黄金公司,并由省黄金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使用外,其余部分按各地区(市)、县的黄金产量数及应分得比例下拨给各地、市、县人民银行,由它们再转拨给有关单位使用。

  (三)各级人民银行对分配给各级政府的价外补贴款,在“0221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设“黄金价外补贴款”户(不计息),进行单独核算。

  县以上黄金公司(不含县)、黄金生产企业的价外补贴款,由县人民银行直接拨付(在0337暂收款项科目的代保管款项中设黄金价外补贴子户),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含县)黄金生产企业的价外补贴款拨付给县政府,由县政府分配给企业。

  六、黄金价外补贴款的管理

  (一)黄金价外补贴款由各级人民银行统一进行管理,由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配与使用。没有领导小组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各级人民银行要有专人管理,协助各级政府或黄金领导小组做好分配使用工作,并经常检查使用和效益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或黄金领导小组、县黄金公司和县以上产金企业,年初应做出使用开支计划,年终进行总结,并由各级经办行逐级上报省人民银行,同时抄送省黄金管理局。

  (三)黄金价外补贴款的使用,每项开支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黄金工作领导小组先填制黄金价外补贴款拨付表(表二),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支付。对使用情况于季后十日填制(表一)报上级行。

  七、黄金价外补贴款的使用单位,要接受各级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使用范围的应予以制止,必要时银行有权停止拨付。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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