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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户籍管理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3]9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2002年6月,市政府下发了《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鄂州政发(20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实施一年多来,切实解决了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矛盾突出的问题,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了积极适应我市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户籍管理政策作出部分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取消购房入户中房屋面积的限制。凡在城区购买、自建房屋的,不受房屋面积的限制,凭《房屋产权证》即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城区入户。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餐饮人员的入户条件。凡投资、兴办实业、经商且投资经营性资产额达10万元以上以及从事个体经商、餐饮业三年以上的人员,凭营业执照及验资证明,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城区入户。
  三、放宽大中专毕业生的入户条件。本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回原户口所在地入户,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其有固定住所的亲戚朋友在城区入户。
  四、实行市内户口迁移一地办结制度。从2003年9月起,市内户口迁移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登记入户,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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