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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7 生效日期: 1992-11-17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局审评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的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厂址选择)阶段和调试(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收费标准按国家核准的总概算的一定比率计收。收费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用于评审工作的各项费用开支。收费比率按下式计算:
  R=(0.07-0.01lgF)%
  式中:R为收费比率,
  F为核设施概算投资,
  lg为以10为底的对数符号。
  设计(包括建造)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收费,如果工作量较小,其收费比率可按上式的三分之二计算。

  二、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收费标准可参照第一条的标准执行。

  三、若核设施投资规模小,按公式计算的每阶段收费不足四千元者,一律按四千元计收。

  四、外商投资的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收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你局与有关方面协商议定。

  五、在国内首次采用重大新工艺,增加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难度的核设施建设项目,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第一条规定公式计算的收费标准的20%。

  六、你局需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费用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具体开支范围,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实行专户储存,存款专用。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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