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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4 生效日期: 2004-09-24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4〕4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制定《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调动全社会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单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按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的1.5‰给予奖励,最高单项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直接承担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
,按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对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和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办法。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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