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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9 生效日期: 2003-0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发布文号: 京财金融[2003]277号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有关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订了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产权登记证明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证》由我部统一制作、印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产权登记证》中的国有资本是指企业占有、使用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日期为企业所申报材料中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状况的时点。 
  二、新的《产权登记证》自2003年2月1日起开始使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原来已按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规定,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须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三、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换发《产权登记证》。 
  四、企业自行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并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收回《产权登记证》。 
  五、企业须在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六、本通知规定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类企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另按我部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企业须知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等有关法规,凡持有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的企业,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企业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2、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3、企业自行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并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4、企业须在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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