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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复审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7 生效日期: 2007-12-07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运发[2007]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规定,原商务部负责审批的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事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做好该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停止受理10月9日以后上报的缫丝绢纺企业更名或新建缫丝绢纺企业申请生产准产证等事项的审批,准产证复审工作也相应停止。
  二、商务部初步核定2008年至2009年各省(区、市)缫丝企业的生产能力(详见附件1),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节能环保、淘汰落后、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对本省内的缫丝企业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不得突破,不得降低准入标准审批,并将复审结果于12月30日前报商务部备案。
  三、新的《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办法》将在基本生产规模、技术装备、节能减排、环保和原料来源等方面提高准入条件,并在监督检查方面强化管理。请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在今年复审工作中,督促尚未达标的企业尽快加快技术改造,落实原料基地,安装节能减排设备等,符合环保要求。在此期间,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不得自行降低标准突击审批新增缫丝绢纺生产准产证。
  请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将今年复审的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备案表、企业情况汇总表及电子表格邮寄并发送电子邮件至以下单位。
  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李晓晖
  电话:(010)85226352
  传真:(010)85226379
  地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子邮箱:yangaiping2@sohu.com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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