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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6 生效日期: 1997-02-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抵押条例》是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两年来,它在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1996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对抵押行为作出规定。会议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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