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办科函[2002]598号
河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建筑节能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建科(2002)429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鉴于历史的多种因素,各地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行政归属不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与使用方法也不尽相同。各地要从维护当地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保持机构和职能的稳定,保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体制的稳定,共同形成合力,不断开创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新局面。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制定的,基金仍应按照此通知规定的关于“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使用范围,而不应排斥用于建筑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