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征拆字[1993]001号
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各规划土地分局:
鉴于当前建筑材料上涨、房屋造价上升等因素,原由我局与市物价局颁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区内房屋拆迁凡涉及自管产、私产房屋的拆迁补偿,按武价房字[1993]39号文规定的《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
二、与被拆十成新相同结构房屋的土建单方造价等同于重置价。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并己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原武价非字[1991]110号文同时废止。
附:
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略)
表二、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略)
表三、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略)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