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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5 生效日期: 1996-12-05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一、不准闯红灯和乱穿马路。
  二、不准乱停放车辆。
  三、不准非法占道。
  四、不准乱扔废弃物。
  五、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和噪声。
  六、不准乱贴、乱画、乱挂。
  七、不准乱搭、乱建,乱堆杂物。
  八、不准损毁花草树木。
  九、不准在禁烟场所吸烟。
  十、不准破坏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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