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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7-01 生效日期: 1953-07-01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呈请解释“婚姻法”第 十九 条所称“现役革命军人”是指哪一些人的问题,兹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转送法制委员会解答如下:
  现役革命军人是指脱离生产,参加人民军队(按“共同纲领”第二十条,应解释为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公安部队)的所属组成部分,担任工作,取得军籍而作为其中的成员之一者而言。至于铁路警察、城市交通警察、经济警察等,及县区群众武装虽与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具有某些共同点(如以武装保护国家财产,维护人民利益等),但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条,并未列入人民军队,对其中成员之婚姻问题,自不应如现役军人之看待。关于荣誉军人一层,当视其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凡仍在军队工作,未脱离军队职务及负伤后转入医院休养,暂时脱离工作职务而未脱离部队组织者,均应视作现役革命军人。其脱离部队转入地方学校学习,介绍地方工作及退伍返籍者,即不应视作现役革命军人。
  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解除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第 十九 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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