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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京九铁路竣工决算审计查出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5 生效日期: 1999-01-05
发布部门: 国家审计署
发布文号: 审办投发(1999)4号

京津冀、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特派办,湖北江西广东省审计厅:
  现将《关于京九铁路竣工决算审计查出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署安排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的审计处理,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一、对贷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清算净收入在运营单位核算造成建设成本不实的问题,已实行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要调整建设成本;未实行并轨的,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铁道部在制度上进行完善。
  二、对未及时结转交付资产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尽快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引进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建议铁道部积极与外商联系,尽快协调处理,保障京九铁路正常运营,并依据合同条款提出索赔。

  四、概算中少列的地方税费,如属于法制不配套造成的问题,因没有税源,审计机关可暂不收缴,统一反映。

  五、夹带项目投资不能计入京九铁路建设成本。

  六、违规提取的包干结余,应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七、奖金利息问题,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铁道部申请设立京九铁路劳动竞赛奖励基金的复函》(建总函字(1993)第456号)“京九铁路全线劳动竞赛奖控制在1700万元以内不得突破”的规定,存款利息不能继续作为奖励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处理;如确实需要增加奖励资金,应报铁道部重新审批。

  八、引进设备退税问题,1997年以前缴纳的关税及相应增值税暂计入建设成本,以后缴纳的冲减建设成本。

19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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