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于1989年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对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物价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针对近几年价调基金征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价调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等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价调基金征收项目
(一)使用国有土地从事非生产性建设的,按该地块出让金的1%至3%征收价调基金,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征。
(二)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旅游等中介服务行业,按收费额的0.5%征收价调基金,由市地税局负责代征。
(三)酒类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的1‰征收价调基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代征。
二、调整部分项目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一)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高档洗浴、酒吧、餐厅,婚纱艺术摄影、美容美发厅的价调基金一律按销售(营业)额的2%征收;个体诊所、封闭市场内的精品店、专卖店价调基金征收标准一律调整为每月每户10元。上述行业的价调基金由市地税局负责代征(襄平贸易城、木鱼石大市场、翰林府市场内的精品店、专卖店价调基金暂分别由襄平、木鱼石、翰林府市场管理处代征)。
(二)宾馆、招待所、旅社住宿费每日每床在301元以上的,价调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5元,由市物价局负责征收。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负责地做好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价调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和拖欠;各代征单位必须完成政府委托物价、财政部门下达的征收任务,不得随意减免和挤占挪用。对截留挪用价调基金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借用的价调基金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不得拖欠。要不断完善价调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二)价调基金是政府管理的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域内的价调基金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征收、管理和安排使用;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域内的价调基金由其自行组织征收(中、省直单位除外)、管理和安排使用。拟使用市本级价调基金的单位要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辽阳市现行价调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责任单位 二○○三年八月九日 附件:辽阳市现行价调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责任单位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目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直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调基金的征收对象。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经批准提高该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按照年度调价额的1.5%一次性征收,由市物价局代征。
二、外地进驻我市区域内的建设、施工单位,按照从业人员(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0元征收,由市建委代征。
三、宾馆、招待所、旅社价调基金的征收标准为:住宿费在50元以下的征收1元(均指每日每床,下同);住宿费在51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征收2元;住宿费在101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征收3元;住宿费在301元以上的征收5元,由市物价局代征。
四、工业、商业、金融、证券、投资、电力、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医药和经营性公用事业等单位按销售(营业)额的0.1%征收,其中,中省直企业由市国税局代征,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代征,其他企事业单位由市地税局代征。
五、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及高档洗浴、酒吧、餐厅、婚纱艺术摄影、美容美发厅按销售(营业)额的2%征收,由市地税局代征。
六、个体诊所、封闭市场内的精品店、专卖店按每户每月10元,其他个体工商户按每月每户5元征收,由市地税局代征(襄平贸易城、木鱼石大市场、翰林府市场内的精品店、专场店价调基金暂分别由襄平、木鱼石、翰林府市场管理处代征)。
七、我市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商品房按销售额)的0.2%征收;未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按投资额的0.15%征收,由市预算外收入局征收。
八、汽车客运个体户,按营运额的0.5%征收;汽车货运3吨(含3吨)以下按每吨3元征收,3吨以上按营运额的0.5%征收;营运的人力车按每车每月5元征收,由市运输管理处代征。
九、经我市境内各铁路站点发往外地的货物(救灾物资、军用物资和国家计划调拨物资除外),凡整车发往外地的化纤产品、煤炭、石油产品按每吨2元,其他物资按每吨1元征收;以集装箱发往外地的物资以集装箱为单位,按10吨以上(含10吨)的20元,10吨以下的16元,5吨以下的10元,1吨以下的2元征收;零担发运的按每百公斤0.5元(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计算)征收,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委托单位征收。
十、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额的3%征收,由财政拨款的广告经营单位由市财政局征收,其他单位由市地税局代征。
十一、外来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委托单位征收。
十二、汽车库房出租按出租额的1%,建筑装修施工、车辆修理、汽车配件等行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由市地税局代征。
十三、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旅游等中介服务行业,按收费额的0.5%征收,由市地税局代征。
十四、经营国家名酒(1995年前经国家评比公布的白酒)和啤酒按购进总额的1%征收,经营其他白酒、基酒、果杂酒、滋补酒和进口酒按购进总额的2%征收,由市酒类管理办代征。
十五、酒类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的1‰征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征。
十六、使用国有土地从事非生产性建设的,按该地块出让金的1%至3%征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
十七、无法计算销售、营业和收费总额的,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定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