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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4 生效日期: 1997-1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1995年1月26日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现将我委制订的《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京市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据国家教委1995年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现就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工作。

  二、北京市属各单位与境外合作办学,必须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合作办学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办学地点、办学机构名称、经费投入计划、办学规模、学制等);
  (二)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草案);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
  (五)中方合作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外方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包括外方合作者简价);
  (七)办学用房、用地的房地产使用许可证明;
  (八)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办学机构拟定的法人代表的有效证件及中方合作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九)理事会成员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情况简介及资格证明;教师及资格证明;
  (十)在合作办学机构中担任各种名誉职务的人员的简历;
  (十一)拟用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的版本及来源材料,拟开设的课程方案及学科教学大纲
  (十二)在合作办学中可能涉及的与外方合作者有联系的政治文化组织名称及简介;
  (十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向学员颁发的证书样本;
  (十四)合作办学机构中如需聘请外籍教师,除提供上述各项文件外,还需按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关于本市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申请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的各项手续。未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聘用外籍教师。

  三、外方合作者为外国政府驻华机构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时,应将第二条所列材料同时报送市外办。

  四、中方合作者为北京市属单位时,申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申请,由市教委受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家教委批准;申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经市教委组织的设置评议委员会议通过后,由市教委审批;申办实施其他教育的教育机构的申请由中方合作者报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教委审批。初审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完成;批准与否的决定在市教委收到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做出。
  经批准成立的合作办学机构,凭合作办学批准书及出资、验资证明等材料到市教委申请注册并领取“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五、中方合作者为中央各部委所属单位时,应在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办学批准书后,持批准书、出资验资证明及第二条所列材料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应先到所在区县的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再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注册。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及批复件由市教委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教委备案;批复件同时抄送市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安全局。

  七、取得“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凭“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证书及有关财务手续。在日常办学中应接受所在地区(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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