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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 2007-09-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交办[2007]16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5月25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港口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是建设港航强省、做好我省港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港口是“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重要平台,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动力和新的增长点,是建设经济强省的潜力所在、优势所在、前景所在,做好港口的管理工作是促进港口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港口法》的颁布实施使港口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港口法》规定得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需要把我省港口管理实践中积累并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巩固。《条例》本着权责统一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创新,以规范港口管理为主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以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为重点,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为目标,构筑了基本的法规框架,是我省施行《港口法》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尤其是《条例》的施行,正逢全省上下积极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港航强省战略,这必将对我省港口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二、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条例》是一部事关全省港口事业发展、事关广大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只有社会各方都了解《条例》,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掌握《条例》,才能形成遵法、守法、执法的良好氛围,促进《条例》的全面顺利实施。当前,要抓住有利时机,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各项规定,自觉把《条例》的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增强全社会港口法治意识,普及港口管理知识。要通过全面、深入、有效的学习和宣传,努力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条例》的相关配套办法
  各港口管理部门要对照《条例》认真清理和修订现有规范性文件,同时依据《条例》确定的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的应上升为政府规定,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
  四、依据《条例》切实改善和加强港口管理
  各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要依法加大对港口建设、岸线资源保护、港口经营、港口安全等监管力度,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强化港航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港航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市场环境。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好《条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港口管理部门要把《条例》的宣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方案,对贯彻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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