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铁道部/65铁工电林字第1357号
成都铁路局:
5月24日成铁工(65)字第0346号电悉。关于铁路两側留用土地范围,前政务院于1950年6月政财董字第78号令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在无新的办法颁布之前,仍按照此令办理。至于地方拟利用铁路留用土地耕地时,根据国务院1963年4月批复黑龙江省人委报告的精神,铁路留用土地范围之内,在不妨碍路基稳定及植树造林的条件下,可允许地方人民公社适当耕种低矮旱田作物(不准耕作水田),土地权仍归铁路,铁路有用土地需要或修建工程使用土地时,随时收回,均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