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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保监厅函〔2009〕318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该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中,“公司总资产”是指法人机构总资产,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限额应依此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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