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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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